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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李丕海、李祥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兰,李丕海,李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翠兰,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代理人陆锡杰、陆锡平,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丕海,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李祥保,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丕海、李祥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丕海、李祥保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18751.16元,但被执行人李丕海、李祥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祥保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祥保在宾阳县农村信用联社马王分社账号为11×××29内的存款1708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儒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王旺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