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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春江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湛江市春江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188号原告: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秦灶镇桥东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1507678L。法定代表人:花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晖,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春江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26号内,组织机构代码74919271-0。法定代表人:庄祖繁,职务不详。原告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春江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