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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玉荣与王树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荣,王树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664号原告田玉荣,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温县。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树俭,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荣诉被告王树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玉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树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树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荣撤回对被告王树俭的起诉。审判员  张英凡二○一六年时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艺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