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鑫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鑫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志伟,莫芳萍,欧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45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栗全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94号。法定代表人莫志伟。被执行人广西泽鑫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94号办公楼401。法定代表人莫志明。被执行人莫志伟,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莫芳萍,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欧春海,男,1964年4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鑫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志伟、莫芳萍、欧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鑫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志伟、莫芳萍、欧春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鑫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志伟、莫芳萍、欧春海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65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