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金亮与张旗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金亮,张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贾金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湖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旗,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贾金亮与被执行人张旗加工承揽红纠纷一案,本院(2016)新0104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金亮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旗给付案款4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