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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9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张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张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17号之二原告:刘金花。被告:张荣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9号1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5545406XU。负责人:景小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主炳坤,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花与被告张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被告张荣荣于2016年9月7日申请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刘金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花撤诉。本案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745元,由原告刘金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