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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秀华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华,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274号原告:崔秀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乡。被告:王丹,女,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崔秀华诉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秀华负担。审判员  白兴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