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秀华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华,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274号原告:崔秀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乡。被告:王丹,女,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崔秀华诉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秀华负担。审判员 白兴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