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先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刑初59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先平,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息烽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6)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先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谢先平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雷山路一出租房楼下,将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此的一部蓝色“绿源”威虎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盗走。事后,被告人谢先平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将该车以人民币400元销赃给一过路男子。2、同月31日3时40分许,被告人谢先平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文献西路吉祥警务楼楼梯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一部“三阳”迅鹰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盗走。事后,被告人谢先平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十字街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一过路女子。3、同年6月1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谢先平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建设路农业银行后面一走廊,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此的一部黑色“雅迪”陆风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15元)盗走。事后,被告人谢先平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大桥头将该车以人民币400元销赃给一过路人。同月3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自由网吧对面抓获被告人谢先平。指控认为被告人谢先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先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谢先平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陈某、曾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被盗车辆材料,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3)荔刑初字第16号、(2015)荔刑初字第510号、(2016)闽03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谢先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先后窃取他人财物三起,合计价值人民币982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先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多次实施盗窃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先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先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先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谢先平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九千八百二十五元,分别发还被害人蔡某人民币三千六百一十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七百元;被害人曾某人民币三千五百一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