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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辖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彩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彩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辖终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彬,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人(原审原告):杨连成,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大马坊10队**号。上诉人刘彩彬因与被上人杨连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10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提供《借款合同》的借款,《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1026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杨连成是因要求上诉人刘彩彬给付借款而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条款合法有效,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