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熊国生与江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生,江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2725号原告熊国生,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江宝辉,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生诉被告江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国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宝辉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双淑媛自愿提供银行定期存单为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国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宝辉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纯审 判 员 肖柳群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