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25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8**民初630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