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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辖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普建与王吉祥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祥,陈普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祥,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普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上诉人王吉祥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5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须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应认定合同履行地在股权转让登记的地方;本案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温岭市,故应由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台州市路桥区,其选择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