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商国瑞与陈洪波、赵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国瑞,陈洪波,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500号申请执行人商国瑞,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陈洪波,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赵文,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区商国瑞申请陈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商国瑞于2016-10-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为15.193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共执行到位案款23.093万元,案款申请人已收悉,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7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