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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956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佟某,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原告徐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