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1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纪平与被执行人刘俐宏、陕西千仟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纪平,刘俐宏,陕西千仟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纪平。被执行人刘俐宏(曾用名刘丽娜)。被执行人陕西千仟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纪平与刘俐宏、陕西千仟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4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纪平于2016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74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俐宏名下的房产及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其他财产及人身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刘俐宏、陕西千仟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