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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熊玉雪与熊玲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玉雪,熊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财保50号申请人熊玉雪,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申请人熊玲玲,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申请人熊玉雪与被申请人熊玲玲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玲玲位于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12号骋望.麓涛Townhouse居住小区D栋505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150000元,申请人熊玉雪用其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路52号丰泽盛景广场14栋3单元602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玉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熊玲玲位于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12号骋望.麓涛Townhouse居住小区D栋505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听候本院处理。二、对申请人熊玉雪其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路52号丰泽盛景广场13A栋3单元6-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听候本院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立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大成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