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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韩喜风与张新院、程学垒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喜风,张新院,程学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62号申请人韩喜风,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新院,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程学垒,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新院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韩喜风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被申请人程学垒为担保人,并在借条上面签字。2015年年底,被申请人张新院偿还申请人韩喜风现金1万元,下欠44000元经申请人韩喜风多次向二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总是一拖再拖。申请人韩喜风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学垒所有的位于党校片区(评估号4-115)房屋拆迁补偿款44000元,并提供杜民英所有的位于沿河路53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1110**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4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喜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学垒所有的位于党校片区(评估号4-115)房屋拆迁补偿款44000元一年。查封杜民英所有的位于沿河路53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1110**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