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水根与万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根,万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赣09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刘水根,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万招明,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申请执行人刘水根与被执行人万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02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一半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执行费1776.65元,合计人民币126886.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6)赣0902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万招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赣C×××××小车两辆,且被执行人所有的两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3-20131799、4-20122079)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126886.65元未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招明所有的车辆及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可持有效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