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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水湖镇绿丰农资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水湖镇绿丰农资经营部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7号之一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住所地瑞士。法定代表人:Velautha-CumaranARUNASALAM,JoachimHOFMANN,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具备二人联合签字权)。���托诉讼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君,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北京华睿卓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长丰县水湖镇绿丰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经营者:胡志婷,女,1982年6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讼代理人:阮明明,北京安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水湖镇绿丰农资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后收取6900元,由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飞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