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明福与郭饶泉、四川维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福,郭饶泉,四川维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朱明福,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郭饶泉,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维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郭饶泉。本院在执行朱明福与郭饶泉、四川维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泽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