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厉兰君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兰君,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1616号原告:厉兰君。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原告厉兰君为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6日止的利息为8910元,再加上原累计利息12450元,小计21360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厉兰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厉兰君借款50000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重新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期限12个月,月红利15‰,累计红利1245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厉兰君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止的利息为12450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