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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黔0322民初3580号杨国松诉刘国洪、遵义市擎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县洪宇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松,刘国洪,遵义市擎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县洪宇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580号原告杨国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刘国洪,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遵义市擎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丁小平,董事长。被告桐梓县洪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法定代表人刘国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松诉被告刘国洪、遵义市擎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县洪宇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杨国松负担。审判员 王 定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