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叶丙雨申请吴鸿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丙雨,吴鸿龙,尔登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叶丙雨,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吴鸿龙,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尔登木图,男,蒙古族,交警队职工。本院在执行叶丙雨申请执行吴鸿龙、尔登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尔登木图银行账户,申请人同意只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至还清为止。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乌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