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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伟诉被告定襄县南王乡大南邢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伟,定襄县南王乡大南邢村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1民初200号原告张福伟,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大南邢村人,农民。被告定襄县南王乡大南邢村民委会,住所地:大南邢村。法定代表人张福祥,1962年9月14日,定襄县南王乡大南邢村人,农民。职务:代理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伟诉被告定襄县南王乡大南邢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福伟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伟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8.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福伟���担743.05元。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韩自强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