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喜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李喜荣。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秦晋刚,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喜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