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吕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皖MA××××小型客车沿西涧路行驶至凤凰西��路口南50米左右处时,因疏于观察,撞到行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吕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皖MA××××小型客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西路路口南50米左右处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撞到行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原地等候公安机关,配合接受调查。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吕某某补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年7月28日,被害人亲属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赔款。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其具备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士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