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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庞瑞海、郝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庞瑞海,郝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819号原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107国道东侧使庄段。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占杰,系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瑞海,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被告:郝娟,女,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瑞海、郝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原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