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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成才与王继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才,王继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758号原告王成才,现住松原市。被告王继文,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才与被告王继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