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军叶、陈利利等与张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军叶,陈利利,陈国忠,刘秀荣,张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398号申请人申军叶,女,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申请人陈利利,女,汉族,1998年9月22日出生。申请人陈国忠,男,汉族,1998年9月22日出生。申请人刘秀荣,女,汉族,1939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祥,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申请人申军叶、陈利利、陈国忠、刘秀荣申请执行张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民终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国祥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辖区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民终2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