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开华与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开华,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开华,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开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30号博雅公寓土地使用权(本案执行事项之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办理分户,暂不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