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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学光与冯涛、李计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学光,冯涛,李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蔡学光,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利辛县。被执行人冯涛,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利辛县。被执行人李计华,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利辛县。本院在执行蔡学光与冯涛、李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罗凯,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蔡学光,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利辛县望疃镇蔡桥村王庄11户。被执行人冯涛,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利辛县中疃镇后冯村前冯3号。被执行人李计华,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利辛县中疃镇高皇村高皇街上。本院在执行蔡学光与冯涛、李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