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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永元与钱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元,钱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346号原告:王永元,男,1956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钱建清,男,1964年4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王永元与被告钱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永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永元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