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永元与钱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元,钱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346号原告:王永元,男,1956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钱建清,男,1964年4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王永元与被告钱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永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永元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