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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遆好磊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张玉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遆好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张玉青,张高生,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李拥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遆好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涛,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玉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青,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高生,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河,河南省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拥军,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遆好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青、张高生、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李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遆好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王宏春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