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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仲奕康、陈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仲奕康,陈栋华,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华康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潮新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2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钱剑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仲奕康。被执行人陈栋华。被执行人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法定代表人叶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华康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仲奕康,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潮新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仲奕康,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仲奕康、陈栋华、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潮新印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仲奕康、陈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并偿付利、罚息95261.11元(截止到2014年6月5日),及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40%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仲奕康、陈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33600元。三、被告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潮新印花有限公司对被告仲奕康、陈栋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仲奕康、陈栋华、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潮新印花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67355.11元,执行费3307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仲奕康、吴江市潮新印花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但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暂无法进行变现处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仲奕康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汾场(商城)三区6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吴证207593)、盛泽镇鹰翔新村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5088);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潮新印花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房产(所有权证号:04013577、04013578),上述财产由另案首封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507室的房屋,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该房屋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其名下财产在另案处理中。我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并同意法院暂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