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顺利与被执行人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顺利,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马顺利,男,194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陈林,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4)宁石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陈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马顺利饲料款1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其余饲料款26764元,案件受理费359.50元由被告陈林承担。逾期被告陈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顺利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顺利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石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顺利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