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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九台市疆宁肉业有限公司、吕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九台市疆宁肉业有限公司,吕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942号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与大马路交汇处吉亚斯商务宾馆七楼。法定代表人:赵维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丛,该公司员工。被告:九台市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纪家镇二十家村6社。法定代表人:厉永新,该单位经理。被告:吕宝国,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大坊子村吕家屯*组。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疆宁肉业有限公司、吕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