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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桂珍与通化市金厂镇金厂村农村住宅建设办公室锦江花苑项目部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桂珍,通化市金厂镇金厂村农村住宅建设办公室锦江花苑项目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督18号申请人:高桂珍,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通化市金厂镇金厂村农村住宅建设办公室锦江花苑项目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桂珍诉被申请人通化市金厂镇金厂村农村住宅建设办公室锦江花苑项目部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的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2083.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