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530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1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