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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530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1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