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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50号原告:鲍某,女,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某,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