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50号原告:鲍某,女,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某,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