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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5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箭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箭,内蒙古包钢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5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箭,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卢祖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箭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