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富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陈发良申请执行江家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良,江家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富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陈发良,男,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江家其,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发良与被执行人江家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家其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