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5002号原告何某,女,1981年2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郑某,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义市。原告何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何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丰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