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301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5002号原告何某,女,1981年2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郑某,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义市。原告何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何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丰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