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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熊协峰与廖辉、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协峰,廖辉,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1769号原告:熊协峰,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城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雄,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董事长助理。被告:廖辉,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广西合浦县。被告: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张琪,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彪,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人,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住广西南宁市。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25号。负责人马永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方,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员,住广西南宁市。原告熊协峰与被告廖辉、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协峰负担。审判员  梁立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