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段跃兵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跃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跃兵,绰号老扁,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户籍,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强制戒毒二年,期限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跃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朱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跃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段跃兵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某小区x号楼x层西户单元门口以7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海洛因0.2克。次日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谢家集区小井村3号楼附近将有吸毒嫌疑段跃兵抓获,并当场从段跃兵上衣口袋内查获疑似海洛因物品18小包,经称重为3.22克,查获物品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跃兵在审理中供认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称量记录、收缴毒品收据、无户籍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跃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跃兵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段跃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段跃兵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现再次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跃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灵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