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3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万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哈尔滨万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3684号原告: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魏永华,职务:经理。被告:哈尔滨万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夷平,职务:董事长。原告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哈尔滨万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计1823.5元,由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甄建芝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