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玉环县陈屿五金电镀厂与浙江恒一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陈屿五金电镀厂,浙江恒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950号原告:玉环县陈屿五金电镀厂,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长屿塘。法定代表人:黄显兵,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龙,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恒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李瑞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陈屿五金电镀厂与被告浙江恒一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陈屿五金电镀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玉环县陈屿五金电镀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