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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兵与姜达九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兵,姜达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再11号原审原告徐兵,男,1966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在滨海县。原审被告姜达九,男,1968年6月28日生,住所地在滨海县。原审原告徐兵与原审被告姜达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滨开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徐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姜达九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徐兵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滨开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二、准予原审原告徐兵撤回对原审被告姜达九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审原告徐兵承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牛进国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