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兵与姜达九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兵,姜达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再11号原审原告徐兵,男,1966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在滨海县。原审被告姜达九,男,1968年6月28日生,住所地在滨海县。原审原告徐兵与原审被告姜达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滨开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徐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姜达九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徐兵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滨开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二、准予原审原告徐兵撤回对原审被告姜达九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审原告徐兵承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牛进国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