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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283号原告:孟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彩霞,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