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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利国与苏晓明、张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国,苏晓明,张辉,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054号申请执行人徐利国。被执行人苏晓明。被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戈健。申请执行人徐利国与被执行人苏晓明、张辉、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苏晓明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利国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苏晓明向申请执行人徐利国支付律师费代理费4000元。三、被执行人张辉、戈健对被执行人苏晓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利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8元,公告费303元,共计5091元,申请执行人负担2788元,三被执行人负担23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苏晓明与黄某某共有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2幢208房屋、常熟市虞山北路688号虞山怡景湾45幢503房屋、常熟世贸·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1010、1012、1013房屋,戈健与沈某某共有常熟市信一广场16幢405房屋,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多案查封,本案中暂不宜处置。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6630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虞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