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倪晓声与夏永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晓声,夏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倪晓声,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夏永荣,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晓声与被执行人夏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夏永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永荣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